多地巧出“妙手” 全力助企纾困
政采头条
多地巧出“妙手” 全力助企纾困
——全国各地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述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本手、妙手、俗手,都不如疫情的无从下手。”一位企业老板借由今年高考语文作文题向记者吐露心声。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很多像他们公司一样的中小企业都不堪重负,面临着“生死存亡”的问题。“如何活下去”成了不少企业的“每日一问”,而“如何助企纾困”也成了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的“吾日三省”。
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政策功能之一的政府采购,更是被寄予厚望。5月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具体措施,包括上调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等,为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对此,全国多地财政部门积极响应,结合新出台的《通知》,立足“本手”、巧出“妙手”,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记者梳理发现,截至发稿,全国大部分省市财政部门都结合当地实际就落实《通知》作了相关部署。
留“蛋糕” 减“包袱” 发“红包”
在价格评审优惠力度方面,多地明确在《通知》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如,重庆、广东、云南等地提出,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价格扣除比例,避免搞“一刀切”,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固定为同一扣除比例。另外,北京要求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和评审优惠幅度内,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优惠幅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预留采购份额方面,记者注意到,北京、天津、山东等地去年就已将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30%以上提升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从不低于60%调高至不低于70%。《通知》出台后,多地选择将政策进一步细化,为中小企业留出更大块儿的“专享蛋糕”。例如,北京明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为了让更多中小企业尝到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各地财政部门“各显神通”,多举措降低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
湖南明确提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只要提供承诺函或者信用担保就可以参加该省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也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评分项。浙江鼓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此外,如何让中小企业抛开投标成本压力“轻装上阵”也一直是各地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重庆、四川等地鼓励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对中小企业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浙江、四川、吉林等地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浙江要求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吉林则提出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除了留“蛋糕”、减“包袱”等措施外,各地财政部门还想方设法为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为其发展“保驾护航”。湖南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政府采购款项支付。在此基础上,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云南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即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可根据地方实际在其辖区内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创新试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贷款。安徽要求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原来的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还提出建立履约补偿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先“消化” 再“加工” 抓落实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批量利好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稳住经济大盘,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告诉记者,当前,关键是促进利好政策落实落地。
“的确,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不‘消化’或过度‘加工’,偏离政策本身制定的初衷,可能会导致‘落实’变‘落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专家岳小川表示,各地最好是结合地方实际,将政策精细化,重在精准执行。如明确哪些项目要预留给中小企业,哪些项目不适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时的具体比例多少算合理,如何科学落实大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分工等。
那么,如何将利好政策在政府采购全流程中加以贯彻?对此,姜爱华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围绕采购需求环节,落实好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的“买方”,其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中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份额调整、对涉及中小企业供应商资质作出详细规定,以及合理设计采购包和合同履行分包方式等。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实施的源头环节,只有在采购需求环节充分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意图,政府采购政策才有可能真正贯彻下去。二是围绕合同签订和履约环节,发挥好合同管理的杠杆效应。在合同签订和履约环节,通过及时签订合同、提高首付款比例、鼓励合同融资等,中小企业不但可以拿到订单,还能让订单发挥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产生政府采购政策杠杆效应。三是围绕绩效评价环节,实施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正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在绩效目标和指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环节全过程考核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督促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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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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