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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强化政采预算资金管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2-06-11 00:38: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贵州强化政采预算资金管理

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对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预算执行等作出全面规定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度,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方面,《意见》将中央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全口径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考虑到涉及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在年初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实际困难和主体责任不明晰的问题,《意见》明确:“涉及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在资金下达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复”。《意见》还提出,要在盘活用好存量资产、服务潜力的基础上,深入剖析采购需求,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超标准采购。为避免资金沉淀,《意见》规定:“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分年度的项目预算,合理编制各年度的政府采购采购预算。对于续签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应每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此外,基于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产配置预算之间的独立性,《意见》明确三者不能相互替代。

针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意见》强调:“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编报采购计划,不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以充分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活动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同时,针对全省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精细管理,采购执行与采购预算脱节的问题,《意见》对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活动的“离合器”——采购计划进行了专章规定。一方面,从保证采购计划顺利实施的角度,明确“采购计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合并或细分,并与后期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对应”。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采购计划编报、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资金支付等时限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于年初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在上半年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在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各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预算单位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此外,基于“集中统一”的采购原则,《意见》还明确:“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采购计划,不得分拆多次申报。”但考虑到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项目多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办公用品,不宜一次性进行采购,《意见》仅对该部分采购累计额作出规定,对采购计划限额内的采购次数不做强制性限定。

《意见》还对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调剂管理,政府采购预算剩余资金结转,采购实施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的处理等作了细化规定。

(黔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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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5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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