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为全域1600家代理机构打分
政采头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发布,旨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和监督评价
新疆将为全域1600家代理机构打分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当地1600多家代理机构要全部进行打分考核,新疆将实现省级层面对全域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
根据财政部要求,《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监督评价两部分内容。对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对于监督评价,《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受理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得分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频次。监督评价结果纳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在具体的信用评价方面,新疆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要求,制定了一套打分细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占14分,企业业绩情况占20分,企业人员及培训情况占26分,企业管理情况占9分,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占21分,采购当事人评价占10分。
按照打分细则,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计分周期制管理。计分周期为12个月,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登记的代理机构,计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机构,当年不进行计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一个计分周期满后,重新进行计分。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分值,信用评价分为A+、A、B+、B、C5个等级。信用评分100分(含)—90分(含)为A+级标准,信用评分90分(不含)—80分(含)为A级标准,信用评分80分(不含)—70分(含)为B+级标准,信用评分70分(不含)—60分(含)为B级标准,信用评分60分(不含)以下为C级标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积分为C级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时限为3个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井斌告诉记者,目前,新疆正在建设相应模块,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嵌入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实现线上打分,数据有迹可循。
近年来,在新疆执业的代理机构数量激增,截至目前,已有1600多家代理机构在当地登记执业,但代理竞争无序、代理业务不规范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按照财政部对代理机构采取“宽进严管”的要求,结合新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新疆财政厅制定了《暂行办法》。
“按照以前每年的监督检查要求,我处只能对20多家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的情况和我们类似,监督检查覆盖面相对有限与代理机构数量庞大之间存在矛盾。有了《暂行办法》和系统打分,我们就可以对全疆1600多家实现评价和监管,省时省力。”井斌高兴地说。
事实上,《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新疆财政厅还草拟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共收到了19份社会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新疆财政厅采纳了其中的4条意见,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暂行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力争实现代理机构“宽进严管”“应管尽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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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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