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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较大数额罚款” 营商环境再迈新步伐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2-03-31 19:05: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优化营商环境实例展播

解锁“较大数额罚款” 营商环境再迈新步伐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从今年2月8日起,困扰着供应商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判定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统一的标准:政府采购领域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多年来,由于各地评判尺度不一,导致同样数额的罚款在不同地方却面临着不同的境遇,这不仅使得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受阻,而且也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对此,财政部直击实践痛点,研究制定了“较大数额罚款”的全国统一标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可以说,这一认定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注入了“新动能”。

统一标准,回答“实践之问”

为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问题“溯源”,首先要提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一条规定,即“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条规定在明确了“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这一问题的同时,又衍生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多大数额才属于“较大数额”?

此前,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判定,财政部门一直是参照行政处罚法,根据听证标准来认定的。但供应商反映各地听证标准不一,法治环境差异较大,特别是在金融、会计等领域罚款金额较大,对受罚企业实施“禁赛”影响较大,尺度过严。如,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听证标准分别为3万元、5万元和0.5万元。另外,不同的行政监管领域,也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3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则规定为300万元。

标准不一,差异较大,这不仅让供应商叫苦连天,而且也让执法人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政府采购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是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人进行联合惩戒的措施,是对市场主体权利的限制,而在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是一种法律救济权利的程序认定标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性质、目的及逻辑路径都不同。”有关专家表示。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不一问题引起了财政部国库司的高度重视,针对这一实务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开展了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上述《意见》,最终决定将这一判定标准定为200万元。

落地见效,激发市场活力

《意见》落地后,给企业送去的是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包”。

以往,记者常常听到这样的案例:A、B两家供应商分别在两个不同城市被罚款了2万元,由于两地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判定标准不同,结果A背上了重大违法记录的“罪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处碰壁,但B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各地政府采购市场“畅通无阻”。为此,A四处喊冤,却无济于事。由此引发的质疑投诉不在少数。

类似这种情形已被《意见》一扫而空。200万元的统一标准打通了不同地方、不同系统之间的“差别待遇”,使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途径更加畅通,社会效益显而易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表示,在传统的认定标准下,部分企业因受几十万元甚至几万元的罚款而无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丧失了获得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这不仅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而且严重限制了政府采购市场本身的公平竞争性。“《意见》的实施将提高政府采购的竞争性与公平性,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实施将显著增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活力,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作用空间,进而提升政府采购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功效。”成协中说。

一经发布,业界好评如潮

《意见》一经出台便赢得了一片掌声。浙江省财政厅条法处处长张旭东表示,《意见》针对实务弊端,让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与听证标准脱钩,解决了原挂钩体制下标准不一、小额罚款被认定重大违法记录等问题,从制度上维护了法治精神,优化了营商环境,体现了财政部作为最高级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担当和作为。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梅月华对此更是深有感受,他说,落实较大数额罚款新规,对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形成了两大利好:执法效率提高了,市场活力增强了。

“财政部此次明确的200万元以上这一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普遍高于北京各部门的标准,这有利于北京市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梅月华说。

实践出真知。成协中也表示:“财政部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明确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降低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对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助推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生动实践。”

这正是治理体系一小步,营商环境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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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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