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采事项备案、批准、审核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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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采事项备案、批准、审核有新规
本报讯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批准、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审核与采购合同备案合并规制,并完善了合同备案的实施范围、条件及要求,以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做好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该省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批准或审核和合同备案手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该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将政府采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其中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项目还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符合该省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采购除外),不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审核和合同备案手续。据了解,与以往不同,《通知》此次将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纳入计划备案范围,进一步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行为。同时,为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产品采购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科研资金“放管服”改革,《通知》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取备案、批准制。
针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落实,《通知》提出,采购计划实施应按政府采购预算填报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应为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中预留份额应大于或等于采购计划中预留份额,且应与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及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份额一致。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标(成交)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合同,其中小微企业承担合同份额应与投标响应文件中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份额一致。
(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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