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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峰:零星工程询价何不采用合理低价法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1: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朱峰

在对工程采购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各自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该法第4条对工程实施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做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中做出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分析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工程采购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同,其采购评审适应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不同的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工程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但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零星工程,需要采取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询价。那么,究竟该选择哪一种方式?如何进行评审?

采购方法的选择

询价作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或规模较小工程、服务项目。对于招标采购方式难以实施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它可以缩短采购周期,满足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需求,是一种应用较为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所以,对于一些零星的工程项目,可以较多选择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评审方式的选择

当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时如何确认评审方法呢?目前工程领域的招标一般采用的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审方法对价格因素评审都以各报价人报价的加权平均数为基准价,其主要弊端就是造成围标现象较多,难以体现采购公平原则。政府采购各项法规均要求对价格因素评审必须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对各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实践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尽管对定制货物及通用设备采购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高价中标的现象,较大程度节约财政资金、遏止腐败现象和规范市场行为,但对工程项目采购不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最低,中标后当供应商认为无利可图后,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合格。二是恶意竞争的中标结果,往往导致中标商弃标或出现烂尾工程。

合理低价更公平、合理

如何克服法规制度上的不足,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笔者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对零星工程进行询价采购时使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作了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是在进行价格评审前,先对投标人的其他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其投标文件是否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其他条件全部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最低报价才能发挥作用。

二是在评审中,采购人将设定报价上限价和报价下限价。报价上限价为预算造价下浮一定比例,下限价为询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并规定高于询价上限价和未通过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的询价人,其报价不得进入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在计算有效报价算术平均数时根据具体投标家数,对最高或最低报价分别进行了规定。算术平均值计算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再重新计算算术平均值。询价小组将先从在报价上限和下限之间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若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且没有预算缺项则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若不符合规定或预算缺项,则对报价次低的供应商询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例如,某卫生监督所房屋整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为36.88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将设定报价上限价和报价下限价,报价上限价为预算造价下浮8%,询价下限价为询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9%,高于询价上限价和未通过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的询价人其报价不得进入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当询价人为3家以内(含3家)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当询价人为4家时,去掉最高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当询价人为5家—8家时,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当询价人为9家—11家时去掉最高、次高、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当询价人为12家(含)以上时去掉最高、次高、最低、次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该项目共有12家供给商购买了询价文件,询价当日实到询价供应商为11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8家,报价由高到低依次33.57万元、31.88万元、31.49万元、30.86万元、30.27万元、28.46万元、26.78万元、24.27万元。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了综合评审,过程如下:

报价上限价为:

36.88×(1-8%=33.93万元

因有效报价为8家,去掉最高、最低报价,询价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31.88+31.49+30.86+30.27+28.46+26.78/6=29.96万元

报价下限价为:

29.96×(1-9%=27.26万元

最终确认中标价格为28.46万元。

实践表明设置报价上限和报价下限和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平均值的做法可以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但对于这种做法,有关专家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这种做法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不符。而另一种观点是,既然设置报价上限和报价下限、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平均值,得出合理低价更公平、更合理。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在完善制度时予以考虑。(作者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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