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膨胀”!宁夏政采加力支持中小企业
政采头条
红包“膨胀”!宁夏政采加力支持中小企业
宁夏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为40%,未预留份额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价格扣除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 通讯员舒心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化政策执行要求,推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地。同时,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红包“膨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记者注意到,对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的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明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预留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的,应当视同符合资格条件,无需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价格评审优惠方面,《细则》提出,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扣除,用价格扣除后的报价参加评审。这一报价扣除比例的最低限也较《办法》有适当提高。
在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方面,《细则》明确,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鼓励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对确需收取的,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细则》还对采购人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不得要求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服务款项,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填报采购计划时,不得随意调整填报采购预算时确定的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份额、预留份额采购方式等。
此外,《细则》细化了政策执行要求,包括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主管预算单位在下一年度开始前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明确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将网上商城直购、竞价采购、协议供货及零星采购等方式纳入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明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明确财政监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认定模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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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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