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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四举措为供应商“减负”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5-17 18:43: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厦门四举措为供应商“减负”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取消收取纸质投标(响应)文件,规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管理,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加强履约支付保障四大举措,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

根据《通知》,厦门市自2021年5月1日起,采用电子投标(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多次参与投标,其印制纸质文件的成本费用也不少,取消纸质投标文件不仅是为供应商减少成本,同时也为后续我市实现远程开评标奠定基础。”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规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中小企业,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其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免收其履约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货物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日的履约期间,采购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采购人不能限制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并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履约保证金,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质保期增加供应商资金负担。另外,《通知》要求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厦门市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负责人提醒,选择提交资格承诺函的供应商应确保自身符合基本资格条件,否则将视为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通知》还强调,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供应商履约延迟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履约障碍例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赠品、零配件、备品备件;在投标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检测;未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测试;适用抽检的大批量货物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等。并且,在支付预付款环节,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经办人调岗、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拖延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绩效评估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厦门市财政局在去年实施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政策基础上,经过调研论证推出的又一新举措。“此次《通知》印发前,我市财政局还会同市政府采购协会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知应会事项、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入场交易等过程中常见的失误和问题,编制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服务提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每一步骤都做出了提示,并且还为其提示了串通投标风险以及虚假投标风险。”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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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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