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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对合法新冠疫苗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1-04-29 18:20: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六部门:对合法新冠疫苗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六部门及单位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对持有统一编码调运单的合法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在优化组织模式,便利车辆通行方面,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公安检查站点要在车辆通行、人员休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不得随意拦截和查扣;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与配送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采用统一配送、夜间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提高配送效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疫苗配送管控措施,在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行限制;对疫苗配送车辆申请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及时核发通行证或通行码,为疫苗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通知》指出,强化部门协同,做好供需对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推动骨干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主动与重点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对接顺畅、联系紧密、供需匹配的运输组织协作机制;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指导疫苗冷链物流骨干企业,进一步拓展运输服务网络,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覆盖面;研究完善公铁、公航联运和海峡等水域疫苗运输车辆滚装运输措施,发挥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提高综合运输保障能力。同时,《通知》明确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及机场公司要及时响应运输需求,全力做好疫苗货物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通知》要求,明晰技术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各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配送单位,以及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等运营主体,参照《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新冠病毒疫苗航空运输保障指南(第二版)》,切实做好疫苗货物运输前期准备、运输过程、应急响应等工作,进一步明晰疫苗发货、装载、运输、验货、交付、仓储、组装、驳运等环节的作业要求,强化包装、标志、运输文件、车辆、人员及温控等各要素的质量管理,提升疫苗货物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知》强调,加强过程监管,防范风险隐患。各地药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对国内使用疫苗制剂进行信息化追溯,确保疫苗道路运输全过程处于合规的温度环境,严格落实疫苗配送单位不随意转包运输等要求。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单位强化运输人员安全教育,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做好风险隐患防范,严防运输过程中流向失控;加强运输过程监管,确保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不随意开箱,杜绝无关人员接触疫苗货物;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或者紧急情况,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响应及时、信息畅通、处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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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8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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