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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4-19 17:13: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开门修法 建言献策

浅谈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 林镇洲

去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变化较大。笔者就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以此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的主要方向略窥一斑。

第一,政府采购范围扩大。《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首先,新增“其他采购实体”,并规定“其他采购实体是指实现政府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其他实体,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采购项目范围,由国务院确定”,此范围的增加应该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需求。按照GPA规定,出价谈判的基本准则是将具有政府目的的采购实体和项目列入出价清单,具体出价范围通过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等3类实体;其次,不再限制在“使用财政性资金”,也可以使用其他公共资源,主要是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范畴;再其次,不再限制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在满足政府采购定义的其他条件下,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也视为政府采购项目,规定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二,新增讲求绩效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是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讲求绩效原则。此外,第十二条等多条法条均体现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须强化绩效管理。《征求意见稿》响应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加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评审因素不再要求必须量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且将评审因素区分为主观和客观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的设置有了法律依据,业界一直头疼的主观评审因素无法量化的问题也得以解决。

第四,采购人确定评审专家更自主、评审更自主。《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评审小组中的评审专家。采购需求难以准确描述、评审因素需要进行主观判断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评审专家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可见,需要明确、评审因素客观量化,几乎不存在自由量裁空间的,给予采购人自主确定评审专家的权力;对于需求不明确需要谈判、评审因素需要主观判断,有一定的自由量裁空间的情形的,应当严格评审专家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和公正性。

第五,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全国统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据此,在新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时,应该会有配套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同时发布。这一举措无疑会使招标文件更规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包括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合并到竞争性谈判。《征求意见稿》未提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同时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第七十三条规定,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相对于原来增加了综合评分法,据此推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能取消,合并到竞争性谈判中。

第七,询价不再仅适用于货物。《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是关于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将不再仅适用于货物,简单的服务和工程也可适用于询价。在货物采购的适用情形上,原来的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征求意见稿》放宽了标准,其一是不再要求价格变化幅度小;其二是“规格、标准统一”与“现货货源充足”只需要满足其之一即可。此外,询价还增加了电子反拍形式。

第八,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给确实需要多频次、多中标人采购的情形新增加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同时还规定了框架协议入围评审方法: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评审,也可以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九,采购需求管理独立成章。《征求意见稿》将采购需求管理单独作为第四章内容,在采购需求的内容、编制主体和编制方法上,基本沿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以及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此外,本章还涵盖了采购计划、内部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管理以及采购意向公开等内容。

第十,政府采购政策独立成章。《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政策单独作为第三章内容,除现有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外,新增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标,新增首购订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可见《征求意见稿》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落实。

   (作者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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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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