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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大中小联合体”也能沐浴政采阳光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3-29 18:25: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如何让“大中小联合体”也能沐浴政采阳光

■ 周景超

近年来,政府采购政策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产业政策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该政策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但在采购实践中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颇具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在项目适合或适用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而选择拒绝的话,这实际上是折扣了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红利。

对于采购人忽视“大中小联合体”的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采购人自主决定,且在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的规定中也无相应的制度设计,采购人无从遵循。二是不同采购项目实际复杂程度不同,一般采购人很难提出合理的方案,只有一拒了之。三是更关注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而忽视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可能。四是对联合体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

那么,如何让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到价格评审优惠红利呢?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

首先,对于某些项目,采购人应理解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可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鼓励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同时,联合体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可给予联合体价格评审优惠,这是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扩展和延伸。

其次,采购人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要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并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应明确载明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并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1%—2%)的扣除。另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以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依法合规生产,从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作用。

最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采购人设定的法定义务,按照项目的特点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允许联合体投标也是采购人的义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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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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