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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政府采购事件解剖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5: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海口政府采购事件跟踪报道(一)】

日前,因媒体关于《海口:“五无”企业缘何赢得590万政府采购大单》的报道,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一下子成为问题的焦点。那么,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请看——

海口政府采购事件解剖

本报记者 吴敏  周黎洁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近日,新华社记者的一篇报道——《海口:“五无”企业缘何赢得590万政府采购大单?》政府采购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以下简称“海口政府采购事件”)。

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媒体,对于此事件,《中国政府采购报》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家企业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合法投标主体,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此外,不是最低价中标要看该项目是适用什么评标办法。作为专业媒体,我们将从项目的招标公告入手层层解剖该事件,还原事件的真相。

公告载明“联合体投标”的演变过程

记者在网上查到了涉及这一采购项目的3个公告:4月28日的招标公告、5月12日的更正公告以及5月31日的中标公告。公告明确了海口政府采购事件涉及的关键元素。通过这几个公告也清楚地看到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到“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过程。

2011年4月28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海南省财政厅网站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海口市人民医院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公告称,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HKGP2011-58)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项目内容,第1项是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第2项是服务器,业务终端,打印机,UPS电源,服务器机柜,数据交换询一体机,数据库安全保护软件,Windows 2008 Server,SQL server 2008数据库,读卡器,存储设备,触摸查机等货物。项目预算为600万元。

同时,该公告明确了海口政府采购事件中的一个关键元素,即投标人资格。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3项内容:一是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二是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金400万元及以上;为保障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投标产品由厂家或投标人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附上厂家或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具有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具备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三是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公告显示,采购文件出售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5月11日下午17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在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会议室3。

5月12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该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一则更改公告即《海口市人民医院关于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更改的公告》。更正公告包括3项内容,一是将原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是将原采购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一览表第14项“数据交换机”8台,更改为“楼层交换机3台,核心交换机5台”。

三是将采购文件出售时间延长至2011年5月19日下午17时;标书质疑截止时间延长至2011年5月20日下午16∶0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延长至2011年5月31日上午9∶30;缴交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延长至2011年5月26日16∶00。

在5月31日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海南省财政厅网站上,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采购项目发布了中标公告,即《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显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1年5月31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及采购人确认,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伍佰玖拾万元整(¥5,900,000.00)。

仅就上述采购程序而言,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更改公告、中标公告,从时间上来讲,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第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项目在5月12日发布的更改公告中的3项内容,均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改变。因此,将开标时间顺延至2011年5月31日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的。

但从公告内容来看,存在瑕疵。如更正公告中没有包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首次公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等。中标公告中没有包含合同履行日期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两项。这些均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第12、13条规定。

此外,为什么该项目要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呢?而联合体投标的问题,恰恰是目前该事件中争议最多的地方。10月12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4月28日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是公告发出后,采购人也就是海口市人民医院提出,可以允许联合体投标。因此,在5月12日的更改公告中明确‘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更改公告按法律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公示,同时告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联合体投标应满足哪些条件

在海口政府采购事件中,联合体中各个公司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是否满足这些资格条件是关键因素。

10月12日,蔡东海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该项目中,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是联合体投标,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后,名义上的投标人是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蔡东海表示,既然两家公司是联合体投标,因此,5月31日发布的中标公告中称“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也是指联合体中标。

那么,法律对于联合体投标中各方资质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在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提供的所有资质证明是否就代表了联合体的名义公司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呢?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又分别应当提交哪些资质材料才算合规合法?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这取决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2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上述2个条款中所称的《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内容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是指上述(一)至(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项目4月28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和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属于采购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特定条件。在该联合体投标中,只要联合体一方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就可以了。

但是业内专家强调,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不管采购人要求的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是什么,但只要是政府采购的投标人,都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

就在海口政府采购事件还未平息时,财政部在2011年10月11日发布的第32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对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实景互动对抗实弹(模拟)射击系统项目投诉案作出的投诉处理是,因中标人没有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展开采购活动。

投标人资质应由谁审?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不是“五无企业”,其投标身份是否合法该由谁来审核?采购人?评标委员会?集采机构?

让我们看看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五无企业”的质疑,按内容来划分,中标前是否有缴纳社保资金记录和缴纳营业税记录两项属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规范的内容;软件企业资质证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第23条、第24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范的内容;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两项属于工商管理企业注册、登记以及《公司法》规范的内容。

业内专家指出,这一事件中,至少涉及以下几方当事人:采购人即海口市人民医院、联合体投标人之一的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即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该项目评审专家。据了解,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海口市政府,副处级单位,目前委托该市财政局代管。

《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由此可见,采购人即海口市人民医院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包括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从这一规定看,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负有审查的法定义务。而招标采购单位在这一环节则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根据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即指海口市人民医院和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而作为投标人的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比如需要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等,如果该公司未提供以上资质证明,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作为该项目组织者之一的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该不该负责?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中心为防止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出现后续纠纷,在评标之后,会由专人负责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复核。

那么,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是否提交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资质证明,比如媒体关注的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评标环节究竟是如何把关的?对于这些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海口市相关方面说正在核实投标企业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并答应记者将在核实后第一时间告知情况。

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为何出价400万元的企业未中标,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却以590万元竞标成功?

记者了解到,该项目的评审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上述联合体的出价为590万元,但并不是投标出价中的最高价。专家评审的结果是,上述联合体综合评分排名第一。因此,最终中标者是上述联合体。

政府采购有哪些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50条明确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为最低价评标、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51条规定,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52条也规定了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目前,在实践中采用比较多的是综合评分法。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对该事件展开调查。关于本事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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