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面实施政采负面清单制度
政采头条
天津全面实施政采负面清单制度
该市发文明确了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监管统筹起来
本报讯记者戎素梅通讯员周光智报道历经半年的酝酿修改,并通过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近日发布。《负面清单》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规范执行管理,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推动该市政府采购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再升级。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机制,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然而,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仍会面临差别或歧视待遇、重复提交证明材料、资金支付不及时等妨碍公平竞争、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保障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查询,以更加有效地约束其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负面清单》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严格加以禁止。”上述负责人补充道。
从内容看,《负面清单》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适用主体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包含36类问题共134条禁止性事项,主要是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畅通质疑渠道、强化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第二部分的适用主体是评审专家,包含5类问题共14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聚焦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第三部分的适用主体是供应商,包含7类问题共29条禁止性事项,主要针对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现象,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负面清单》明确的177条禁止性事项中,有130余项是针对采购人的。为采购人划定这些“红线”,出于何种考虑?上述负责人表示,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发起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结果的使用者,其活动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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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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