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近乎独享小额采购项目“蛋糕”
政采头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近乎独享小额采购项目“蛋糕”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据了解,《办法》对2011年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措施进行了升级,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丰富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还着重增强可操作性和政策执行刚性。
在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政策方面,《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办法》明确了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的具体措施包括: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办法》对价格评审优惠方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提出,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办法》还强化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机制。其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自2022年起,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内容细化到了具体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以及合同链接等。
《办法》明确,符合三类情形的中小企业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是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同时强调,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办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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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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