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是试验地
【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不是试验地
秦志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前几天,笔者遇到一件感到胸闷也对供应商行为感到难以理解的事。事情其实很简单:
9月9日有个软件开发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因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有4家,所以谈判小组在审核了响应文件后,认为G公司一是未按要求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是报价过高(比次高价还要高出33%),故通知其不再参加本次项目的谈判,结果该公司授权代表不依不饶,大吵大闹近2个小时。
该供应商的理由是采购公告上有这样一句话:
如果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多于3家,将根据谈判小组依照规定确定的3家或3家以上供应商谈判名单,通知其参加谈判和谈判的次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理由是既然有3家以上,为何不让他参加(或许他认为只要递交响应文件,就必须让他参加谈判)。
问题是确定3家还是3家以上是由谈判小组依照规定确定,而不是由供应商自己随意决定。
既然这样,就来看看G公司到底递交的响应文件是什么内容。
第一,响应文件未作任何形式的装订,只有8页纸,分别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竞标方案(2页)、供应商要求、授权委托书、报价文件、商务资料。
第二,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5日,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无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三,其竞标方案仅2页(连标点符号在内也不超过1000字),而报价却高达100万元,不仅远高于项目预算,还比次高价高出33%。就凭这么一份报价文件,有什么底气觉得项目非他莫属?
谈判小组专家在仔细看了G公司的响应文件后,认为该公司不是牛,简直是狂。
因为其竞标方案虽不足千字,但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却是本项目非他莫属,只有让他成为成交供应商,才是惟一正确的。现在连谈判资格都没有给他,所以他才感到委屈、要大吵大闹。
G公司对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须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在其供应商要求中是这样写的:
按常理对软件需求是应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但各位评审专家应知道当今社会只要企业稍微有点资金和规模,搞张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不是件难事,我方在这里想说的不是否定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价值,而是我方认为资质只是辅助材料,而各位评审专家拿到手的竞标方案才是一锤定乾坤的实打实的评审与衡量标准。
另外,该供应商对确定的评审原则(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进行了一番批判:
我方认为,政府竞标不能出现同质现象,同质两字我方认为各位评审专家比我方还清楚,如果企业连饭都吃不上,就不可能给出完美的项目,这个各位评审专家比我方还明白,只有企业吃上饭、吃得好才能深入贯彻我国当今形式下提出的科学发展是第一生产力的目标,才能为项目送上完美成果。
至此,其目的应该清楚了,原来其把政府采购作为他公司的试验地,或是他公司的慈善机构,要让他吃上饭、吃得好。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其本意并不是要政府采购作为企业的试验地、慈善机构。
值得庆幸的是:第一,这样的供应商很少遇到。
第二,因为其没有资质且报价过高而没有让其参加谈判,更没有让其承担项目。
如果其找个抢手写了一份像样的响应文件,如果其报价合适,如果其有资质,如果其谈判时承诺得好,而让项目交到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老板手上,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如此一来,不仅浪费纳税人的钱,而且影响采购人的工作,还有可能引起纠纷和诉讼,不知得浪费多少人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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