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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采信息公开“加码”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0-11-19 19:30: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贯彻落实“深改方案”地主在行动

上海政采信息公开“加码”

该市财政局出台新规,扩大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适用范围,规范完善政府采购结果公开规定

本报讯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结果公开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作出新规定,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纳入公示范围,还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方面,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不改变采购需求”4项条件的,可不再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对公示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对采购需求是否包含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内容,以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公示内容可不包含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针对采购结果公开,上海市财政局在《通知》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告内容应包含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推荐理由。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原因包括“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等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

《通知》还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作了规范,强调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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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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