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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1-02 17:10: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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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明确购买主体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司法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文,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等作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能在制度轨道上有序运行。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活动实施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购买内容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在购买活动实施方面,《意见》提出,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此外,《意见》还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激发法律服务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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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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