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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细则9月1日起施行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20-08-24 16:38: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汽车报废细则9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耿丹丹报道 9月起,报废汽车的去向有了明确规定。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达到了2.6亿辆,汽车理论回收量为910万辆,而实际的回收量仅为195万辆,回收率明显不足。近日,商务部等7部门正式发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共759条,从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细则》明确提出,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细则》提出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关于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须具备的条件,《细则》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资质认定过程,《细则》规定,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须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对减少回收拆解对环境的影响,《细则》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此外,《细则》指出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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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3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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