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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

栏目: 2020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20-05-26 12:06: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

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带来了一份《关于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的议案。

“应急采购是公共采购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重大突发事件这样的应急采购,都采取例外条款的方式进行了回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当前的应急采购体系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采购方式无所适从、供应商数据库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疫情需要等问题。”李志强表示。

对此,李志强分析道:“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平台,地方政府和卫健、商务、民政、红十字等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供求信息不能充分交换和准确对接。另一方面,采购方法不科学,应急产品很少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对常用救灾物资的货源、存量不清楚,面对突发事件,只能急询现购,导致供不应求、供不应时或高价成交。此外,储备与采购关系不顺,储备量偏小,无法满足应对重大灾害的需求;储备量过大,则造成无灾时的资金积压和物资损耗。”

李志强建议,加快建立应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及时对接供需信息,抓紧制定以分类分级为目标的供应商注册机制,实现供应商供应产品、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质量等供应数据的完善。推进信息数据动态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将重要基础内容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公众参与及知情权。

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制度,出台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法,在立法中明确紧急采购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处罚,为应急物资采购提供保障。

完善协议供货制度。将常用救灾产品全部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以备灾时急需。完善协议供货多次竞价机制,在协议基础上组织二次竞价,并通过联合采购、一揽子采购等方式争取更多的价格优惠。严格协议供货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并对其既往表现和诚信度进行考察,确保灾情发生时不误事。

优化采购流程。加快履约和审价,明确合同履约进度和单一来源审价的推进办法。明确特殊项目采购渠道,对相关行业政策制度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实施特事特办。严格监管督察,明确对违规供应商处罚刚性要求,建立采购全过程、全领域巡查督察制度机制。

开展应急采购演练。在国家应急采购平台开辟模拟应急采购模块,组织采购人、采购中心、供应商进行订购、议价、支付、信息管理的演练,提高实战协同能力。

对有贡献的供应商给予适当补偿。对重大突发事件防控时期采购作详细记录,通过对防控期间供应商提供物资与服务的速度、质量、价格及整体贡献进行评估,列出在重大突发事件防控期间有贡献的供应商,紧急状态结束后,可以采取授予荣誉、授予商机、利益补差等方法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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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58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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