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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绿色交通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3-12 14:45: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实施

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绿色交通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报道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要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绿色交通。《条例》将自5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台。近年来,北京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方面做了诸多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机动车保有量过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量依然很大。为此,《条例》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防治工作推出了一系列更为严格的举措,并要求各部门应运用大数据、遥感监测等新技术作为技术支撑。

《条例》指出,北京市为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将采取政府采购、财政、税收、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在京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条例》提出,在北京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外埠车辆如果在北京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进入北京市道路行驶。

《条例》还要求,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交通部门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针对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的检验,《条例》提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该类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根据《条例》,北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

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条例》要求其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相应维修服务质量保证的同时,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提出京津冀协同防治策略。《条例》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河北及周边地区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天津、河北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较为具体的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效地加强对区域内超标排放车辆管理,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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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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