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31号——S局智能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31号
S局智能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电子化采购/投标保证金
案例要点
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相关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局委托代理机构P公司就“S局智能安检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2月27日,代理机构P公司发布招标公告。3月2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4月10日,供应商M公司提出质疑。4月23日,代理机构P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代理机构P公司未答复质疑。
5月7日,供应商M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供应商M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招标文件未写明供应商还应在招投标系统中操作保证金电子确认,导致供应商M公司未完成网上保证金的录入,未能参加开标。本项目招标程序违法,请求重新招标。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S局称:投诉事项针对招标程序,由代理机构P公司进行答复。
代理机构P公司称: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S市政府采购网招投标平台一同录入和上传,这是供应商的投标工作常识。2.招标文件规定了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等要求,且代理机构P公司在供应商M公司现场购买纸质招标文件时已提醒其本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3.代理机构P公司工作人员于开标当天上午再次提醒供应商M公司完成电子投标事宜,已尽告知义务。
经查,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显示,“投标截止日期2019-03-29 14:00;开标时间2019-03-29 14:00;开标地点:XX路XX号,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各投标单位在操作线上项目时,碰到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S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电话:XX”。
S市政府采购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供应商”板块显示,“下载”一栏包含“供应商网上投标操作视频”“供应商网上投标操作手册”。其中,网上投标操作手册“3.1保证金的缴纳”显示,“在代理机构将项目设定为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时,供应商需要对投标项目进行缴纳保证金,若是开标时间过后未缴纳则系统认为其投标无效”,并附有具体的操作方法与操作界面截屏。供应商登录S市政府采购网系统后,在“我的工作区”中“投标保证金”模块有“缴纳保证金”操作选项。
供应商M公司提供的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收款人为“P公司”,用途及备注为“S局智能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
代理机构P公司提供的供应商M公司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日期为“3月27日”。代理机构P公司已于2019年4月4日退还供应商M公司投标保证金。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公告已写明网上报名、网上开标等电子招投标事项,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请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相关供应商应当知晓本项目为电子投标。S市政府采购网提供了网上投标操作辅导手册与电话咨询服务,供应商在完成项目网上报名后,也可在相关页面看到项目阶段导航图与投标保证金操作模块。本项目供应商M公司因未充分了解电子投标操作步骤,导致未完成S市政府采购网招投标平台“缴纳保证金”确认环节,应自行承担无法参与本项目开标的后果。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对代理机构P公司未答复质疑的问题另行处理。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对维护政府采购良好秩序,优化营商环境,防止供应商恶意串通,随意弃标等具有重要意义。
2.电子化采购应依法优化、简化采购流程。
(此文为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单位不得随意转载或复制,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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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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