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9号
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市场主体/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
案例要点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厅委托代理机构R公司就“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12月5日,代理机构R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2月8日,T公司提出质疑。12月14日,代理机构R公司答复质疑。12月21、12月28日、2019年2月1日,代理机构R公司分三次发布更正公告。2月2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月25日,代理机构R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2018年12月19日,T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关于“技术人员能力保障”“企业综合实力”等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严重侵害了T公司和“其他潜在参与公司”的正当权益。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内容与范围包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设和安全服务等。
T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印刷技术的研发、纸制品、包装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印刷行业相关经营内容。
财政部门向T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要求其提供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T公司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农经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服务,T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本项目所需的应用平台建设及软件开发等内容,根据现有材料也不能证明T公司具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因此,T公司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T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T公司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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