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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采贷”为抗击疫情提供融资支持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2-20 15:41: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四川“政采贷”为抗击疫情提供融资支持

该省财政厅向金融机构发出倡议,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政策范围

本报讯记者吴敏报道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发布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融资范畴金融机构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政策范围。

《通知》指出,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向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的金融机构发出倡议,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政策范围,并将疫情防控期间向供应商提供“政采贷”融资的金融机构名单。有融资需求的相关供应商可以向以下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眉山农村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按照2018年《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申请“政采贷”的基本流程包括五步:

一是意向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是正式申请。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是贷款审查。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四是信息报送。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是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四川省财政厅还明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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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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