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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遵循七条新规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2-13 16:34: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云南:防疫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遵循七条新规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报道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211日,云南省财政厅及时转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结合全省实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要求,该省财政厅向各省直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提出了七项具体的贯彻落实要求:

一是云南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采购人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如有需要,采购人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征集供应商。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除特殊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政府采购业务。三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除按规定自行选定的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云平台)”在线抽取。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需要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用户的,应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政务服务网”(zwfw.yn.gov.cn),在线办理。五是小额、零星的通用类设备的采购,采购人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相关部门要督促供应商落实货源储备,尽力保障电子卖场货源稳定。六是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对于投诉人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得拒收。七是自该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云南省财政厅反馈。

据悉,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于25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治期间鼓励政府采购相关活动“网上办”“不见面”的通知》,提出了政府采购业务全程网上办理、鼓励电子化交易和邮寄质疑投诉材料等几项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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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1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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