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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和人大机关采购新一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栏目: 汽车,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12-19 15:46: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公车保险采购】

编者按:2019年即将过去,各单位陆续开启了新一期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采购工作。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多家单位启动了新一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这些项目规模大、保险周期较长,也为保险公司带来诸多商机。本报将对此持续关注。

中直和人大机关采购新一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本报讯记者吴敏报道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受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委托,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遴选。目前正在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开封报价时间为20191225日。

据了解,本次采购内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数量约为2000辆。本项目不分包,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将采用电子化采购。

本次采购拒绝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要求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还要求供应商应该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在北京市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的资格。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此外,该项目还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供应商产生采取末位淘汰制,根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数量决定淘汰供应商数量。当通过数量<3家时,项目终止;当3家≤通过数量≤7家时,淘汰综合评分排名最后1位的供应商;当7家<通过数量,淘汰综合评分排名最后2位的供应商;如出现评分相同的情况,按报价分从低到高取排名靠前者淘汰,如报价分也相同则不再淘汰均可成交。

该项目在供应商管理方面有两项要求。一是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采购中心将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发生合同数量、执行保费优惠的情况、理赔服务质量等进行抽检。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执行期限开始后一年内未产生采购合同(以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定点合同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受到采购人书面投诉、未按承诺执行保费优惠或服务质量较差的情况,采购中心将督促其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将终止其成交供应商采购合同;情节严重的,将报财政部国库司。供应商采购合同被终止的,将暂停其参加最新一次的补充采购。

二是如果遴选成交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采购人保险服务采购的需要,采购中心将组织该项目的补充采购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补充采购,补充采购供应商产生的方式参照本次采购的采购文件执行。补充采购采用公开征集、采购人或专家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供应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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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8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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