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自主评标行不行?
专家自主评标行不行?
——对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利害浅析
吴楠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或谈判。但在现实操作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或谈判小组,很容易使情况变得复杂起来。目前已经有地方禁止采购人代表成为评标委员或谈判代表,笔者就此谈一些个人观点。
采购,毕竟是为了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应该让采购人单位有参与机会,体现为采购人服务的目标,这是“18号令”作上述规定的初衷。从现实情况看,采购人参与评审,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正面作用,如对于需求更准确的把握,对于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合法性有一个现场的了解。或者说,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采购人的要求,能让采购人更放心些。
但是,为什么目前有些地区明确要求禁止采购人代表参与现场评审或直接参与谈判呢?一些采购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参与评审并无必要,而允许参与,则经常会出现采购人代表通过不同方式表达其倾向性,影响其他专家的打分,最后影响结果。
那么,从公共管理以及管理机制的角度看,究竟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谈判是否有必要呢?参加与不参加,孰好?
抛开现行各种规则不说,如果只从道理和操作科学化的角度看,笔者认为,采购人代表是否应该进入招标评审和采购谈判小组,应该以政府采购的目标与我国目前的整体社会环境和信誉程度而定,同时还要考虑到近几年来的实践情况。
从目标看,政府采购首先需要采购到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产品和功能,仅从这个角度,采购人参与采购评审应该没有问题;其次,由于政府采购具有相当的代理性质,即政府采购实质是纳税人的采购,而不是采购人的采购。从某种意义上说,采购人实际上只是使用人,采购人并不能完全代表纳税人的需要和利益。客观上看,采购人的确可能会出现以自身满意而非纳税人满意的需求为准,如贫困县检察长坐100多万的轿车,法院购买按摩椅,并不是纳税人有这种需要,而是采购人更希望用纳税人的钱,使自己使用的产品或功能更高档。同时,采购人也可能更倾向于某些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而这种目标,同样可能不是为纳税人着想,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甚至是不当的目标,如与特定供应商之间存在特殊利益。因此,从避免采购人可能出现影响采购结果、预防腐败的角度看,采购人参与评审或谈判小组的确存在负面作用的可能。
从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政府采购评审实践看,采购人参与评审,的确存在影响或左右其他采购评审专家、实现一些特别要求的可能。如一些地方专家少,采购人代表与专家很熟悉,与专家稍做暗示,就可能影响评审。因为,对于专家而言,评审就是为采购人服务,采购人要什么,何不成全?更重要的是,专家这么做了,并没有太大负责,更不会付出什么代价,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普遍讲面子、重人情的情况下,采购人代表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并不难。因此,从避免采购人直接和间接地影响评审结果而言,允许采购参与评审,这种风险显然是存在的。
再从理论上看,特别是从避免采购人可能直接、间接影响评审公正性看,实际上并不必要。江西省从4年前开如禁止采购人进入评委会,监管部门明确说明,采购人可以参与招标或谈判文件的起草,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充分、准确地表达需求,并对评审标准和方法的公正性把关。至于具体评审,就让专家在没有采购人的情况下自主进行。
从优劣、利弊而言,在我国目前社会大环境下,采购人参与评审,应该是弊大于利。笔者认为,目前关于采购人可以参与评审或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的规定,值得探讨。(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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