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供应商到场磋商能否继续?
【有问有答】
两家供应商到场磋商能否继续?
■本报记者杨文君
问题
在某服务类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现身”,项目是否能正常开展?
回答
“不可以。”在采访中,许多专家给出了明确的答复。理由主要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指出,《磋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问题中,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自然不会超过两家了。问题中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因此,本项目应依法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除了《磋商办法》,财政部于2015年还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秦志龙提出,参照《补充通知》中的内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对此,新华社办公厅刘涛表示,《补充通知》中提及的“采购过程”是指,有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符合要求”是指,经评审满足实质性要求,包括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在进入磋商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要有3家,如果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采购活动不能继续进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满足《补充通知》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磋商才能继续。”有专家告诉记者。
但针对于问题所述的服务类项目,根据记者以往的采访和查阅的相关资料,需要明确的是,服务类项目并不完全等同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尽管二者都包括政府满足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但它们的承接主体范围与购买主体范围都不尽相同。问题中的项目是否适用于《补充通知》的规定,还要依据项目本身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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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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