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年限不应作为供应商参加政采活动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与优化营商环境】
成立年限不应作为供应商参加政采活动的资格条件
■岳小川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十种情形中,包括了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对此,很多人不太理解,认为这是多年来招标采购的习惯做法。关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看法是这样的。
先对采购人以企业成立年限限制供应商的目的进行分析,大体上采购人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企业成立年限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对市场的满足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是自然规律,产品不适合市场需求、管理水平低的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会破产、被兼并重组或主动转型。一个能够长期生存的企业,其管理和经营一定是好的,产品一定是符合市场需求的。因此,把企业成立年限作为选择企业的重要条件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二,企业成立年限可以反映出企业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有些企业经营中一遇见困难,就选择逃避或者“跑路”,通过“跑路”逃避债务或者应承担的责任。有些企业选择合法“跑路”的手段即宣布破产来摆脱债务和责任。因此,一个能够长期生存的企业,也一定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感、有信誉的企业,采购人选择这样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尽管以企业成立年限对供应商进行限制有以上合理的理由,但是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采购人自己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政府采购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不是一般的采购人,其除了可以按照一般采购人的做法,选择有信誉、有责任、有担当、管理好、产品优的企业外,其还担负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关于政府采购的社会责任,政府采购法已经规定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除此之外,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李克强总理也指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充分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坚决消除各种束缚和桎梏,让创业创新成为时代潮流,汇聚起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新动能。”
让国人在创造物质财富中实现精神追求,是本届政府一直努力的方向。通过大众创业,还可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减少国家就业负担。如果国家一方面倡导大家去创立企业,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又排斥新成立的企业,这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
财政部38号文的发布表明,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为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了更加优良、更加宽松的条件。
(作者单位: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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