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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各显神通”推进评审专家信用管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6-24 18:08: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关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评审专家】

多地“各显神通”推进评审专家信用管理

考核评价表、“打分”“评星”、自我承诺……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等地探索将信用的力量引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力促诚信履职、规范评审

■ 本报记者 昝妍

“啊,评标地点在那儿呀,太远了。”挂掉电话后,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并未抵达评标现场。

“快看看有没有什么废标项,废完赶紧撤!”评标现场,某位评审专家为其他专家“出谋划策”。

“来都来了,慢慢评呗。”为了获取更多报酬,有的评审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

谈起政府采购评审中遇到的“奇葩”专家,代理机构总是以一声叹息回应,“我们能做的只有耐心解释,实在有‘无理取闹’的专家,只能向财政部门报告。”而据了解,很多时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苦于缺乏完善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某些“无法无天”的专家管理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的威慑力,规范评审专家行为。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是一套系统工程,应涵盖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整体说来,目前,我们对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已初见成效,对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东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的观点极具代表性。他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采购质量和采购结果,但又因其在法律责任上有着“权大责小”的天然属性,有必要借助信用的力量,强化评审专家信用管理,让信用更“有用”。在这方面,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等多省已展开了探索。

以评价表考核评审专家诚信履职情况

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事项、向招标代理机构索取不合理劳务报酬……在河南,评审专家要为自己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买单”了。

今年年初,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发通知,对政府采购和工程类招投标评审专家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制度。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需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填写评审专家考评表,内容涵盖专家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评标评审业务能力等履职情况。其中,工作纪律主要考核日常出勤和遵守现场规定等情况;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执行回避、保密规定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评标评审业务能力主要考核专家实际履职能力和水平等情况。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纸质考评表,并将考评表交至值班室值班人员。评审专家若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将通报至相关监督部门处理。

交易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日常工作中,有些评审专家的言行举止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实在让人“头疼”。因此,交易中心特别强调,对迟到1小时以上,未提供有效的短信通知和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不按要求存放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以及酒后影响评标七类情形的评标专家,禁止其进入评标区域。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有上述后五项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立即停止其评标工作并请其离开评标区域,稍后再补抽专家。

与河南省有所不同的是,湖南省规定,每次评审活动结束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负责人都要当场通过湖南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填写电子版《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对专家的评审能力、专业水平和履职的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负责对评审专家遵守考勤纪律情况及现场管理秩序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评审专家被2次评价为“不称职”时,由财政部门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情况属实,不涉及违法的,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警诫,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法处理处罚。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该省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打分”“评星”开展专家信用评价

通过在线打分,对评审专家进行评星定级,是河北、江苏两省考核评审专家诚信履职情况的“杀手锏”。

据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871日起,借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系统,该省开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管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个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及时或不评价的现象。近期,该省升级了评审专家评价系统,并将升级后的评价系统与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系统进行了关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有在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后,代理机构才能发布中标公告。

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被扣分?《河北省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分别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列明了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同时明确,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7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另外,为防止采购人、代理机构滥用监督权,妨碍专家客观公正评审,该省还建立了专家维权申诉机制,专家申诉由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答复专家处理情况。

因扣分标准一致,可操作性较强,“扣分制”也被江苏省作为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据了解,去年年底,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并按照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而采用“信用互评”方式,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相互评价,是该省的显著特点。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岳申告诉记者:“我们希望将信用管理在政府采购全流程全覆盖,通过制度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形成合力,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暂行办法》制发之前,采购处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多次组织法律专家、政府采购专家进行论证,在充分考虑信用管理手段震慑力的同时,还逐一分析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方评价机制涵盖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合同履约、质疑投诉四个阶段,其中涉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有项目实施阶段和质疑投诉阶段。具体评价步骤为:勾选一般失信行为,填写具体失信情形,并上传照片、录音录像、联合签名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暂行办法》中所列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有七项,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有九项。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评审专家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三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评审专家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100分为五星,评价得分80-99分为四星,评价得分60-79分为三星,评价得分30-59分为二星,评价得分29分以下的为一星。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引入承诺制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

没有评价表,不用扣分,也不用评星,湖北省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可谓独具匠心。该省的目标是,到2019年年底,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全面签署《信用承诺书》。

去年,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开展前,各自签署不同的信用承诺书,并将承诺事项在网上公开。省财政厅根据该省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明确评审专家在履行评审义务前,除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等信息外,还需对遵纪守法、符合从业条件、个人信息真实性、评审活动合法合规性等十四项内容作出诚信承诺。

为什么采用承诺制?自行承诺能否约束评审专家行为?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綦用政表示,省信用办《通知》要求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物价、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主要有四种,即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以及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省财政厅采用的就是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希望一方面借助信用承诺机制,简化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自行承诺可否约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内的所有信用承诺主体,綦用政认为,信用承诺制是一种创新监管方式,主要依托信息公示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财政部门会将其纳入“黑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至于违背承诺内容的评审专家,不但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处罚,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采访中,有专家表示,当前,对于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行为主体的信用管理,不管是计分评级还是“黑名单”,仍以“负面清单”居多。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思路是建立“正面清单”,即增强“红名单”的效力,弘扬诚实守信、行业自律、契约精神等正能量。

今年4月,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告33位评标专家因行贿受贿被取消资格,其中8位受到刑事处罚。在此之前,广东、深圳、广西、湖北鹤壁等地均发生过因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被处罚的案例。在为这些地方拍手称快的同时,业内专家提醒,应注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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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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