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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回收管理有新规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9-05-09 18:30: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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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回收管理有新规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强化环境保护,解禁“五大总成”再制造,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事程序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961日起施行。而国务院20016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在环境保护方面,新《办法》要求加大保护力度,并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扫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据悉,新《办法》的发布是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作为汽车销售大国,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4亿辆,比2017年增加2285万辆,增长10.51%。与此同时,报废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这也为本就严峻的环境问题带来更多负担。为此,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新《办法》要求,在拆解报废机动车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同时,新《办法》还强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如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由于驾驶习惯、报废汽车补偿费偏低等原因,许多车主即使在车辆达到报废期限时也舍不得更换车辆,这就为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旧《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但是实际上,有些报废车辆拆解下的“五大总成”是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旧《办法》给再制造企业获得旧件带来了法律障碍。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办法》指出,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对于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新《办法》明确,如果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则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这样的改动,一方面可以利用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价值,另一方面也使车主们可以获取更多的收益,从而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新《办法》还就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等作出了相应调整。新《办法》一是删去了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二是删去了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三是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审批的规定。同时,新《办法》还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新《办法》还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此外,新《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发布的新《办法》将“报废汽车”改为“报废机动车”,指出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旧《办法》的基础上使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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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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