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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可继续给予补贴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9-05-09 18:29: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地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可继续给予补贴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新能源公交车市场又迎来新的利好政策。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地方是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地应明确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目标和时间表,并指出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

《通知》提出,要提升技术水平,保障产品供给,按照技术上应先进、质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门槛,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通知》强调,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

优惠完善的财税政策也是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有效办法。今年3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提出,过渡期后,地方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而本次发布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通知》还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规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况,调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并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

为了进一步优化新能源公交车使用环境,《通知》规定,各地应按照《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使用需求。为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通知》要求,各地应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并提出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明确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目标和时间表,以确保政策落地。

据悉,《通知》自201958日起实施,201958日至201987日为过渡期,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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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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