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打分制”引入政采监管工作
宁夏将“打分制”引入政采监管工作
今年起宁夏财政厅将对自治区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投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日常基础工作情况等进行打分,并按年度通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情况
本报讯记者昝妍 通讯员舒心报道 今年起宁夏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日常基础工作情况打分并进行通报。
近日,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今年起宁夏财政厅将按年度通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内容按百分制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日常基础工作情况等。其中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共20分,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对于在审计、巡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该项不得分;政府采购投诉情况共30分,主要集中在受理、处理、处罚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尤其是对于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导致败诉或改变处理结果的,1次扣5分;监督检查情况共30分,主要针对私自设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名录库,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工作中财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日常基础工作情况共20分,主要集中在报送工作信息的及时性、政策宣传培训的传导性、有效性等方面。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明确工作任务重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通报表扬和批评并不是目的,而是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一种手段。”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宁夏财政厅相应地进行了采纳。例如在分值设置方面,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县区政府采购投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又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旦行政复议后被撤销原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会在社会上引起一些负面舆论,因此在《通知》中针对是否依法受理、处理、处罚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设置了比较高的分数。但一些财政部门反映,每年宁夏财政厅统一开展全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很多问题是直接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的,不应该扣除所辖财政部门的分数。为此,宁夏财政厅对原草案进行了修改,把扣分范围缩小到仅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才扣分,并且区分了监督检查工作和在审计、巡视等工作的扣分标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的通报1次扣5分,在审计、巡视等工作中被发现的15分均被扣除。但是上述负责人在答复相关财政部门时表示,监督检查中任何一方出现了问题,监管部门都难辞其咎,应该负一部分责任。
此外,鉴于宁夏部分县区财政部门仅有一至两人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从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宣传培训、数据上报到政策解答,工作量非常大,考虑到这种情况,《通知》把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的方式扩大至不限于开展培训班、召开会议传达、印发宣传手册等,分值也由原草案中的10分调整到8分。同时,他们希望更多的了解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有什么亮点或者困难,因此《通知》中特别增加了“各级财政部门每月报送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少于1条”的内容,希望通过信息报送,共同推进宁夏政府采购稳步健康发展。
对于如何将通报机制的结果落到实处,《通知》规定,通报结果将向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布,对排名前5位的单位通报表扬,排名后5位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求其在通报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通报结果将同时抄送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自治区财政厅每年都会对区本级各部门及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通报,但通报成果不明显。今年起我们希望扩大通报范围,明确被通报主体,督促各级财政监管部门更好的履职尽责。另外,我们将通报结果抄送至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则是希望各地能更加重视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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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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