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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7号A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案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1-14 18:19: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7号

A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评标委员会组成/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要点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积极行使权利。因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或其他特殊情形,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的,不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就“A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3月6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于3月30日组织开标、评标工作。4月2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中标公告,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4月3日,供应商D公司提出质疑。4月4日,代理机构B公司答复质疑。

4月25日,D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组成缺少采购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A单位和代理机构B公司称: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并非强制性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D公司曾为采购人提供2015至201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且报名时仍在服务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在采购人A单位表示回避本项目评标活动后,代理机构B公司抽取评审专家代替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五、投标与评审”要求,“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审专家组成。

招标文件 “评分标准”中序号2“物质装备计划”要求,“同类型管理业绩:最高得6分。(1)管理同类型项目合同金额100万以上一个得2分;(2)管理同类型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以上一个得3分。”

处理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积极行使权利。由于D公司在本项目报名时仍在为采购人A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人A单位不委派代表参加本项目评标,不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因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单位和代理机构B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采购人A单位和代理机构B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此文为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单位不得随意转载或复制,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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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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