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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为政采网上商城立规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2-27 19:12: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西为政采网上商城立规

该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明确网上商城运行规则,采购人、供应商、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将被追责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采购当事人权责、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采购方式和流程、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政府采购行为立规矩。

《暂行办法》强调,采购人、供应商作为网上商城采购当事人应该履行其相应职责。其中,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积极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供应商应按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等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时确认网上商城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商品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一致;承诺的其他义务,如供应商存在自主申请注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等情形,网上商城注册和交易资格自动终止。

《暂行办法》提出,供应商发布和维护的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提交的商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他产品应为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且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自营平台或实体卖场商品销售价格;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本地化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网上商城同步调整和更新;供应商应保证上报材料和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暂行办法》明确,网上商城的采购形式为直购采购和竞价采购。直购采购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采用直购采购方式的,应当优先选购质量优良、五福良好、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直购的具体流程为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网上商城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竞价采购的具体流程为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网上商城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网上生成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应当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两种采购形式均可。

关于履约验收,《暂行办法》要求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网上商城系统。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信息并公布。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可通过公务卡、转账或支票等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网上商城采用货到付款或账期结算方式,其中账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45日。

监督管理方面,据悉,山西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流程对网上商城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级预警设置。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当事人,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对其在网上商城中作出诚信扣减、预警、单一商品下架、商品全网下架、供应商注销退库等处理,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若存在歧视、限制、排除喝区别对待入库供应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违规设置如信息广告等收费增值服务、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费用;私下撮合交易;篡改、提供虚假商城信息;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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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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