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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3号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投诉案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2-27 19:09: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3号

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复核程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认定

案例要点

在没有质疑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购人不应自行启动复核程序。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

供应商应当对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Y气象台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7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于8月22日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8月30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8月31日,T公司提出质疑。9月1日,代理机构Z公司答复质疑。

9月21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Y气象台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Q公司、S公司、V公司、W公司报价非常接近,涉嫌恶意串通。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代理机构Z公司称:1.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审,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Y气象台在复查确认中标结果时,发现D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问题,给予D公司解释时间,因此8月30日才在网上公示结果。2.代理机构Z公司接到D公司主动放弃中标的通知后,向采购人Y气象台汇报情况,采购人Y气象台在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确定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Y气象台称:1.评标委员会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与D公司沟通,发现D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官网查询结果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要求D公司进行解释,导致延误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Y气象台于9月10日收到代理机构Z公司关于D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通知,在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答复代理机构Z公司同意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与Q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准备进行项目验收。2.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了总预算价,共有7家供应商投标,整体竞争较激烈。

经查,D公司、Q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出具单位的存档证书不一致。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Z公司于8月22日组织开标、评标,8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本项目采购人Y气象台、代理机构Z公司未将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报财政部认定中标无效,自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Q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中标无效。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Y气象台、代理机构Z公司整改。

在行政处罚阶段,财政部向D公司、Q公司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Q公司申辩称,其投标文件中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制造商M公司提供,其未进行任何修改,对证书与出具单位的存档证书是否一致并不知情,也无从核实。

关于Q公司的申辩理由,财政部认为:制造商M公司并不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供应商Q公司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将第三方提供的虚假材料予以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D公司、Q公司分别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1.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放弃中标行为的审查。

(此文为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单位不得随意转载或复制,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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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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