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诀4】千万不要被厂商授权所忽悠
【评标要诀4】千万不要被厂商授权所忽悠
秦志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二是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主要是部分销售人员)恶意利用,以此控制投标人并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下面是近期在招标活动中遇到的2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在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有3个投标人使用H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公司投标价最低。在开标后,H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区公司、总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声明,声称C公司的授权仅包含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而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先不讨论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与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查阅其授权书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权书中对其制造厂商应尽义务描述为: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方产品有关的义务。请问H公司,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怎么一会儿就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了呢?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给参与投标的3个投标人发的授权书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就声称报价最低的C公司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又怎么能相信A公司、B公司就包含了呢?
案例二: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50%。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采购人必须多支出50%的费用。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合理吗?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标时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并不是很好的做法。
笔者认为,在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进行招标时,应该承认没有制造厂商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制造厂商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出尔反尔,对招标人极不尊重。作为招标人也没有必要为其利益考虑太多。二是因为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不仅可以拒绝付款,而且应该让该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这就达到了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
目前,可采用折中方案,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主要货物中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部分,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证明或提供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这样既可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保护制造厂商的合法要求。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提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这一切都是为了在政府采购中增加生产厂家之间的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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