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促进会计服务采购物有所值
财政部将促进会计服务采购物有所值
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同时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信息排名可以作为相关采购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会计专业服务市场招标投标改革相关的建议时提出,将通过多项举措,着力解决政府采购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财政部还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信息排名可以作为相关采购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胡少先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会计专业服务市场招标投标改革的建议》。他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服务与一般商品、服务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仅涉及交易双方,而前者不仅与交易双方有关,还涉及诸如政府部门、投资者、银行、社会公众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不仅如此,审计鉴证服务领域并不遵循“价廉物美”的市场法则。“劣币驱逐良币”市场乱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低价恶性竞争有关。因此,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特别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选择审计鉴证服务,可能不仅达不到节约成本的初衷,反而因为低价竞争而导致执业质量的降低和对专业胜任能力的忽视,进而影响服务质量,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为此,胡少先建议,加快推进会计专业服务市场招投标改革,彻底摒弃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做法,在提高购买专业服务质量的同时,促进会计专业服务市场的有序良性竞争。加强不合理招投标的管理。在招标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设计招投标的评价体系,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排名、执业经验、服务能力、注册会计师人数及从业人员素质、社会声誉(如是否受到过处罚)、项目报价等因素,特别是在投标项目报价方面,坚决取消最低价中标,引入中位价或平均价得最高分的评标原则,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审计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同时,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排名的公信度,使之成为有关部门或机构选择事务所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0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财政部经过研究并征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意见,对胡少先代表的建议作出答复。其中称,诚如代表所言,最低评标价法仅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合该类项目特点的采购方式和评分方法。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针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有关规定,对会计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价格权重设定在20%以下。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共享。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是提高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从2017年起将中央预算单位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提高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由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
财政部还表示,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几方面措施: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用户反馈机制。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信息排名可以作为相关采购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二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和服务。三是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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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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