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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提出政采代理“五严”要求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1: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通讯员孙志刚报道 日前,内蒙古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提出了关于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五严”要求,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程序,提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根据《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严格按照业务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严格按照评标场所要求配置相关设备。

《通知》指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加强对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采取随机抽取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内蒙古财政厅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业务范围、超资格有效期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得接受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建立电子化评标室,实现评标活动全程音像实时监控,并刻录光盘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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