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细化代理机构备案要求
【业内动态】
宁夏细化代理机构备案要求
本报讯 宁夏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当地备案的有关事项作了细化规定。
宁夏财政厅要求,工商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名录登记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分网上修改、完善、确认本公司登记的相关信息。名录信息修改完成后还需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以便宁夏财政厅及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工商注册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且已经按要求通过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申请进入名录的各代理机构,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开展代理业务及已经开展代理业务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进行备案。
宁夏财政厅提出,凡具备6项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承揽政府采购项目,其中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含档案室)并达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具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接受过宁夏财政厅、宁夏政府采购协会、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证书;在自有场所组织论证、标前会等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议室和录音录像等设施。影像资料随项目后期档案妥善保存,便于随时调取查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宁夏财政厅还明确了需要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的具体备案信息,并强调,这些信息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传真实、完整、清晰的原件扫描件,并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将暂停其代理业务。如在核实以上信息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核实工作的,将直接停止其代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
(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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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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