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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采购是集中采购的春天”

栏目: 深水区 时间:2014-02-21 10:54: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周黎洁

“批量集中采购到底行不行?7月底、8月初就见分晓了。保守估计,价格要比协议供货同类机型至少低20%以上。”就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刚刚下达的“敏感”时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便给出价格预测,确实有些语出惊人。

7月8日-11日,在中央三大集中采购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分别收到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汇总。这一时间恰恰是《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中要求的“每月10日前”。

今年年初,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中,打印机和台式机基本配置参考标准被一并公布,由此,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3月1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2011年将“实质性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制度”,并将该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明年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财政部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决心和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有人因此预测,7月底、8月初那场即将到来的批量集中采购,会像2001年7月财政部试点中央单位计算机联合集中采购、2002年初中央单位第一期协议供货招标、2003年1月国采中心挂牌成立那样,成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或是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式事件,因为它预示着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时代”的到来。

“批量集中采购可以追溯到2001年”

对于此次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施行,媒体多以“首次”、“试点”来形容。但在高志刚看来,中央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可以追溯到2001年,当时被称之为“联合集中采购”。

2001年7月6日,中央单位计算机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被视为中央单位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的起点。那期招标,财政部汇总的采购需求是“拟采购计算机约1200台”,共组织了12家中央单位参与。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受委托组织招标,共有24家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15家投标人投标。当时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任副处长的高志刚清楚地记得:“当时,经调查的电脑市场行情是7200元一台,招标结果大约为5600元,节资效果非常明显。”高志刚认为,2001年的那次招标就是批量集中采购的前身。

在2001年下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1〕30号)中记者发现,“联合集中采购”作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之一出现。该实施办法第13条对“联合集中采购”程序进行了规定,虽然与现在的批量集中采购程序不尽相同,但跨部门汇总采购需求、大批量采购、公开招标等特点依稀可见。

“这种采购组织实施方式,价格优势不可争辩。但是除了价格之外,在满足采购需求,尤其是采购效率方面,很多部委提出了意见。”高志刚回忆说,当时,从中央单位上报需求计划,到与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大约历时2个月时间。“因此试行了3期,这种联合集中采购基本上就停止了,取而代之的是,在用户需求计划还没有上报的时候先‘招一个无确切数量的空标’——即开始推行协议供货制度。”高志刚说,“但是毫不夸张地说,中央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是从联合集中采购或者说批量集中采购试验开始的。”

在2001年第2期《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刊登的一篇题为《中央单位联合集中采购工作启动》的文章中写道:“联合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中央单位组建集中采购机构之前确定的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批量采购和协议供货各向前走50步如何?”

2003年1月国采中心挂牌成立,4月中央单位新一期协议供货招标启动。“实际上这就是在放弃了联合集中采购之后,选择了协议供货。而10年后的今天,又重新选择了批量集中采购。”高志刚说,“但这个过程,不是一种简单的反复,而是螺旋上升的认识过程。”

当年的联合集中采购和今天的批量集中采购是不是一回事儿?经过10年的变迁,两者之于改革当时的现实意义已全然不同。“今天需要反思的是,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制度?真正的集中采购是什么样的?集中采购机构该如何发挥集采职能作用?”高志刚问,“协议供货不完全是集中采购的出路,批量集中采购是不是?”

如今,在全国很多地方,协议供货规模已占到集中采购的半壁江山,随着各地越来越扩大的协议供货规模,加之不少人认为“协议供货的实质是分散采购”,使得人们开始担忧集中采购制度的走向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

“如果批量集中采购真的做起来了,坚持下来了,政府集中采购的春天便由此到来了。”高志刚语气坚定,“因为批量采购才体现集中采购的本质含义,是集中采购的真谛。但是协议供货和批量采购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我感觉摒弃任何一方选择惟一一个,都有失偏颇。我们永远要尊重零星且急需采购需求的存在。”

在财库〔2011〕18号文中,即留出了“10%”的协议供货量。也就是说,在一段时间内,中央集中采购将是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并存的局面,而批量集中采购是主渠道。那么两者能不能进行有机融合?高志刚提出了一种“有数量的、有批量的协议供货”即“批量协议供货”模式。

协议供货最大的弊端之一是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量,很多入围型号在协议期内没有任何销售记录,而销量大的型号只占少数,其次是多品牌入围,竞争不够充分。

“这给我们一个启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历史采购数据,预测今年的采购需求,依此进行招标,在用户申报计划之前即完成采购工作。”高志刚举例说,假如某一款产品去年9月的采购量是2000多台,那今年同期的需求暂定在大约1200台如何?经监管部门同意,采购中心依此参数配置、数量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分散执行,用户的采购需求计划一来,上午想买,下午就可以和中标供应商签合同。“这就和传统的协议供货区分开了,因为它有具体需求数量,而且是单一供应商中标,兼顾了批量集中采购带来的规模效益和协议供货带来的采购效率。”高志刚说,“批量采购和协议供货各自向前走50步,最终殊途同归,指向同一个目标,如何?”

而如果等到京内单位、京外单位的采购需求计划层层申报到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才开始招标谈判,合同的签约和执行又需要若干时间,这样做周期太漫长、效率损失太大了。而把批量采购的组织实施活动前置到采购计划申报之前或同步进行就大不一样了,“我们可以这样大胆尝试,因为我们有历年详细的采购合同统计数据作为决策参考。”高志刚说。

对于集采机构应当如何在批量集中采购中发挥作用,高志刚认为,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模式方面应当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探索,为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有为才能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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