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梁立柱 完善制度
架梁立柱 完善制度
政采制度改革四梁八柱全景图
制度建设是政府采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工作。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项规章办法密集出台,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内控管理、信息公开、需求和履约验收、专家管理等一大批规章制度相继实施,质疑和投诉处理、代理机构管理等一系列重要举措也陆续问世,立柱架梁基本完成。不断深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做好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工作,展现政府采购工作新气象、新作为提供了有力保证。
/完善交易规则/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规模占比最大、使用最为频繁。作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自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18号令也是政府采购领域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在18号令制定时,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完善,政府采购实践还不充分,各方对政府采购的理解也不到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现在政府采购更加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因此18号令亟需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
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18号令作了修订,并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一共7章88条,在18号令的基础上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对18号令做了全面修订,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要求的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其中强化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了结果导向转变;完善了公平交易规则,提高了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了采购程序,着力提高了采购效率;规范了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增强了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了权责对等要求;保障了供应商权益,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明确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管理/
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不断推进,加之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建设的叠加效应,政府部门对信息系统的采购需求持续增长。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财政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的工作职责,采购需求,大数据、云计算、IPv6等新技术的应用,采购方式和评分方法,履约验收等内容作了规定。
针对此类项目中可能存在的1元钱甚至0元中标现象,《办法》从采购文件制作、采购评审、项目验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三管齐下,对超低价中标展现了谨慎认定的态度。其中强调,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招标采购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为1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深化批量集采改革/
2016年末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采购人的现实需要深化批量集中采购改革。与过去相比,作出了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建立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二是开展批量集中产品售后服务单独采购;三是京外中央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是京内中央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进行;五是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产品上年度购买总数的30%以内。这些变化有利于发挥集中规模及价格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
/强化内控管理/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财政部于2016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多项措施加强内控管理。其中要求采购当事人通过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等。
/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财政部于2016年11月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9个方面规范了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要求,并对评审专家的抽取、费用支付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的修订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裨补缺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在制度上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从操作层面对症下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适应政府采购管理环境的变化,针对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不足,以及少数专家不专、不公等现象制定完善措施。
/健全政策功能体系/
两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同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政策功能体系不断健全。
继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出台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2017年再次“扩容”。9月,财政部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政府采购将通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非招标方式采购等方面进行支持,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比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除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已探索实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采购政策,建立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基本制度,基本形成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这些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显示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
/规范质疑和投诉行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20号令已不完全适应现行法规及实际监管的需要。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财政部对20号令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着力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94号令较20号令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一章并对质疑程序予以规定,还对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强化公开透明,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平公正,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相关权责,纳入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还参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技术性完善。此外,为保障94号令于2018年3月1日起顺利实施,财政部组织力量起草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并于今年2月正式发布,使全国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有统一的范本。
/做好代理机构监管“加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代理机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代理机构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为此,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放管服”改革,继取消资格认定,做好“放”的“减法”;实行便利的登记制,做好“服”的“乘法”之后,又在“管”上做“加法”,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直击代理机构监管痛点,明确争议热点,解决实践难点,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做了全面规定,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其中特别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执业要求,强调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等五项条件,以此解决“一人公司”“皮包公司”“夫妻店”频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甚至借用、挂靠专职从业人员等现象。同时,《办法》还强调了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并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抓好采购“一头一尾”/
2016年1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对采购过程中的“一头一尾”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指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其中要求采购人对需求编制负责,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推进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推动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高效透明的一项重要抓手。做好政采信息公开工作,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5月份,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4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明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而集中采购机构还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另外,该文件还提到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内控管理、动态监管和大数据分析,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提供保障。
文字/乐佳超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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