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放管服” 创新代理机构监管
以制度为保障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落实“放管服” 创新代理机构监管
■ 本报记者 袁瑞娟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进一步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
站在新起点,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改革部署,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频频创新出实招,并取得一定成效。
以“服”为中心 展现新作为
2014年,财政部启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放管服”改革。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完成了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规定动作,取得了积极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此后,财政部立即印发通知停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发放资格证书、不再设定资格条件、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二是建立登记制度,按照“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对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登记。三是将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自动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自此,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进入“登记制时代”。此举充分激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的活力。据统计,资格认定取消前,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有3494家,资格认定取消后,目前全国代理机构已超过9800家。
“放管服”改革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放管服”改革,继取消资格认定做好“放”的“减法”,实行便利的登记制做好“服”的“乘法”之后,又在“管”上做“加法”, 2018年1月4 日,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为确保《办法》顺利施行,2018年2 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的要求。
《办法》中提出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并从名录的建立方式、信息公开、代理机构申请进入名录方式、填报信息内容等方面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如何实行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将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登记工作,方便代理机构登记信息,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其中,要求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五类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其中就包括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在监督检查方面,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第一项就是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放、管”结合带来监管新气象
放权不是放任,而是更加强调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灵活性,强调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据了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并实行登记制后,两年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积极织牢监督网络,完善采购代理环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财政部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建立起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都组织全国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开展全国联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并于2015年首次以全国联动的方式开展针对代理机构的深度监督检查。此次检查最大的一个特点是明确了“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2015年至2016年,全国共检查2875家社会代理机构,对其中2578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另处理评审专家264人次。同时,财政部对中央3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4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为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财政部在梳理提炼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召开检查指标体系论证会,细化检查环节和内容,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的统一标准。同时,财政部还要求,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进行梳理和归类,统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口径和尺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确保违法违规事实认定准确、处理处罚尺度一致。
针对代理机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重视程序代理,忽视专业化发展,代理人员素质较差等问题,在财政部出台的《办法》中,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直击监管痛点,明确争议热点,解决实践难点,强化监督管理。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专业化等问题,《办法》特别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执业要求,强调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理念的转变带来了监管方式的创新。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放管结合,在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活而不乱。因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提出,针对面广、量大、高度复杂的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要转变认识,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具体事务向完善制度、落实政策转变。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对代理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财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并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通过创新监管,探索更加有效的代理机构监管模式,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进而带来政府采购发展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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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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