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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 新经济形势下对“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思考

栏目: 2018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8-03-08 21:33: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专家说

新经济形势下对“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思考

■ 赵勇

我国招标采购的制度设计中明令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笔者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纠正不成熟的投标人的疏漏和错误。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方主体成熟度不高。尤其是很多投标人,对于招标规则理解程度不深,编制投标文件的经验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都会导致投标文件中存在疏漏或错误,继而产生过低的投标报价。这样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投标流程中“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机制相违背,不能反映招标人或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也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

第二,防止不理性的投标人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经济通过竞争配置资源。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是让在同等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让生产成本最低的供应商获得采购合同,从而使得生产资料和生产力的配置得到优化。但这一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所有的供应商均以不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如果有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破坏了这一游戏规则,无序的竞争会导致市场发生混乱。

第二,防止不诚信的投标人的豆腐渣工程和钓鱼工程。与第一种情形不同,很多投标文件中的过低价格并不是无心之过,而是有意为之。当前许多负责合同订立阶段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甚至部分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只将采购工作的重点放在“选择一份最优的投标文件”,而忽视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于是一些不法供应商发现了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在投标阶段编制一份质优价廉的“近乎完美”的投标文件,而在合同履行阶段采用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方式降低成本,或者采用不正当索赔、暗渡陈仓等手段高价结算以增加收入,最终损害了招标人合法权益。换句话说,这些投标人在投标阶段貌似“非理性”的报价策略其实是理性的,因为他们不仅不需自己来承担低价抢标的苦果,反而能尝到甜头。

总而言之,在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要为自己的承诺、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负责。市场会迫使上述不成熟、不理性和不诚信的企业服从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它们必然会从经济舞台上被赶下去,正如一个工人若不能或不愿意适应这些准则就必然被抛到街头成为失业者一样。然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市场主体和诚信体系都不够成熟。所以我们采用了“关口前移”的办法,不是让他们在获得采购合同之后遭受惩罚,而是不允许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企业中标。在短期内,这种办法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低价抢标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但从长期看,特别是在新经济形势下,这种办法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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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4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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