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把“利剑”助力完善政采执行机制
加强政采内控管理,推进政采全过程信息公开
两把“利剑”助力完善政采执行机制
■ 本报记者 孙冉冉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推出诸多举措,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本月初召开的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回顾总结了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情况,并从重点强化采购执行机制、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9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所取得的成绩。
娄洪指出,强化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主要是通过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两大措施来实现的。
内控管理:从内部规范政采流程
2016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内控措施。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将不相容岗位分离开来,实施定期轮岗制度。三是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加强所属预算单位管理;完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内部审核制度。四是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要求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要求,提高采购效率;强化利益冲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今年修改后并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针对上述要求,多地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为了推进内控制度建设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与规定,并取得了成效。
北京市财政局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对集采目录内品目的招标流程和标后管理进行梳理优化,以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内控操作流程和项目受理工作规范。二是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将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料纳入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动态监管,设立服务质量“曝光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不能正常履约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资格。
内蒙古包头市财政局则是开发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中标供应商网络随机抽取检查内控管理系统,借助电子化平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针对政采内控管理建设做了多项工作。例如建立采购业务综合监管月报制度,对每个月在运行项目、已办结项目、接受委托项目、质疑投诉项目、废标项目统计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事后监督。
农业部则在今年发布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要求其所属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认真梳理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合理确定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将不相容岗位分开设置,并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信息公开:通过外部监督规范政采行为
与内控管理一样,信息公开对于完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也十分重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财政部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十分重视。
2015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
今年5月,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4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更加细化的部署。
回首过去两年,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2016年,全国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83.9万余条,政府采购透明度在持续提升。2017年,各地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加强地方分网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信息公开效果总体良好。
上海市财政局通过加强对电子化平台的建设来使政府采购信息辐射范围更广、采购过程透明度更高。上海市财政局一方面努力建设好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加大对该平台的推广应用,持续优化完善政府采购平台功能,做好与全国政府采购平台对接准备;另一方面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形对接工作,借力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门户作用,让更多人了解政府采购制度与实务,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提升采购信息辐射面。此外,上海市财政局在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及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还重点关注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策的执行情况。
两把“利剑”相互依存
内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推进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建设的两把“利剑”,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规范流程等方式,从内部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通过外部监督作用来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同时,科学有效的内控管理和信息公开均可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还是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优化流程,重点管控。而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活动流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自然也在内控管理范围之内。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内控管理,才能确保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公开的采购需求、采购内容、预算金额等信息也是采购单位通过内部管理所决定的结果。这些信息的公开,可以将社会监督引入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使政府采购更加透明、阳光,让政采内控管理更为规范。
此外,针对部分涉及敏感内容的政府采购项目,也需要加强采购流程内控管理,同时注意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一方面,采购人、代理机构需要注意采购相关信息的敏感程度,对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和不能公开的内容加以区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以防部分单位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采购信息。
政策回顾
政采内控管理制度梳理
2012年,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需要遵循的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同时还要求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2015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内控建设的4项主要任务: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考评问责力度。同时还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的4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推进、科学规划、问题导向以及共同治理。
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管部门主体责任,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同时提出4个方面的主要措施: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
2017年2月,财政部相继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7〕3号)两份文件,要求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编报上报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进一步助推预算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
2017年10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再次强调,“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政采信息公开制度梳理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自2015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8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015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2017年1月,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对PPP项目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强调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指出,要加强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的监管,同时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4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更加细化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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