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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10-16 18:26: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八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永泰郦城果岭2-509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地质科学院监控系统重建”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735)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恒安)投标文件提供的编号为公京检第1412532号的检验报告与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提供的编号为公京检第1412532号的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时代恒安作出罚款552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八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中创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武汉中创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创)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2单元14层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及配套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1366)监督检查中,发现武汉中创存在中标后向中南民族大学发函,拒绝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并要求额外增加费用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武汉中创处以罚款6431.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八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对区县教育补助-市级高中统筹-加强高中优质教育资源统筹校园网络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OITC-G1703147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卓普卓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607室

被投诉人: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5层

采购人: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大泥湾甲8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需具有CMMI4级证书,该证书为对生产研发软件厂商的要求,与本项目硬件采购无关。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网络建设内容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需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及以上证书”等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二十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是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中央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北大附中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北大附中和东方招标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对东方招标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第四百八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之水质监测装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7-0200)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五号

当事人2: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30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对其投标产品发表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了“现场讲演和答辩”的评审环节。经调阅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存在刻意引导或直接明示其他评审专家对举报人的投标产品作出否定性评价等问题。同时,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违规评审的问题。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第四百八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2017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1009026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天津菁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帝旺温泉花园雨花居2-3-102

被投诉人1: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简称天津海水淡化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招标)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1:天津睿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照耀里30号7室

相关供应商2:天津科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展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天津公馆北塔2302号

相关供应商3:天津蓝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梭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马路11号、13号-2650跃上-8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技招标就“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2017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1009026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仪器数量与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中采购数量不符”,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标供应商睿泽公司投标产品ICS-600离子色谱仪一台只含有一套独立的分析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串通投标。经查询“天眼查”平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同时三家公司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一套离子选择性膜分离性能测试装置,包括阴离子分析系统和阳离子分析系统两套独立的系统,而不是两台独立的设备。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仪器彩页显示,一台投标设备就能实现双系统阴阳离子同时检测并能有效克服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且其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显示数量为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中采购数量不符,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中标供应商睿泽公司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显示,其中标产品包括一台主机及两套独立的分析系统(阴离子分析系统和阳离子分析系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经查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上述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八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2017年纸质图书购置项目”(项目编号:ZZCFD-2017-03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被投诉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招辰丰)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君临满城家园9号商住楼7号营业房

当事人:北方民族大学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招辰丰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拒绝其进入评标阶段的理由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写明了报价的具体金额,未超过项目预算,评标委员会以其报价折扣为68折、报价超过预算为由拒绝投诉人进入评标阶段的理由不充分,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招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是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三是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针对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的问题,责令中招辰丰和北方民族大学限期改正。

对中招辰丰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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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0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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