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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8-31 18:14: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八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校园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DUTASZ-2017025)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宝世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B座901

被投诉人: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二、基本情况

宝世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关于精细化场景“所投设备为放装AP形态”的要求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招标文件要求产品上市时间满12个月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3.招标文件关于“设备支持单端口POE输出功率≥60W”的要求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关于室外AP交换机1型支持ERPSG.8032(公有以太网多环保护技术)要求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5.招标文件关于室外AP交换机2型支持ERPSG.8032(公有以太网多环保护技术)的要求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6.招标文件关于无线汇聚交换机要求提供工信部IPv4/IPv6进网许可证复印件,需体现为三层设备的资质及技术要求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7.招标文件关于所投无线汇聚交换机支持openflow1.3协议的要求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8.招标文件关于“技术设计方案”的分值设置不合理。9.招标文件关于“无线地勘报告”的分值设置不合理。10.现场踏勘时间安排不合理,踏勘过程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精细化场景放装AP全部应用于宿舍区,且宿舍区所有无线AP均需重新布线,需独立于原有有线网络,所以要求所投设备为放装AP形态是大连理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的技术指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质疑后,大连理工已不再将产品上市时间满12个月做为资质条件。同时,经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查询,多家厂商多款设备均满足上市时间满12个月的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变更文件已明确该项技术要求为满足学校未来智慧校园网络发展需要,便于门禁控制器、信息发布终端、物联网控制单元等高功率智能终端接入供电,避免学校二次投入,是大连理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的技术指标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5,经审查变更文件已明确室外交换机采用环网方式组网是业界通用的一种组网方式,且ERPSG.8032环网协议是ITU(国际电信联盟)定义公有协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4、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同时,变更文件已明确大连理工一直采用IPv4/v6双栈接入方式,现有网络接入交换机也均采用采用三层设备。同时,经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查询,多家厂商多款设备满足该项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变更文件已明确openflow1.3协议为业界标准协议,同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满足该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8、9,经审查,投诉人质疑后,变更文件已对技术方案及地勘报告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考量因素。同时,本项目为中央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0,经审查,招标文件已明地堪时间(共9个日历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且变更文件已明确地勘期间大连理工每一天均安排专人负责地勘接待工作,充分配合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前往地勘,采购人不负有再次告知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地勘时间及地勘过程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八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校园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SZ-2017025)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甘欣街49-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中标供应商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晟)此前因未按竞价规则履约,被列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失信名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认为辽宁金晟此前因未按竞价规则履约,被列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失信名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截至开标之日,未发现辽宁金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同时,国采中心发布的“关于暂停辽宁金晟参与网上竞价资格的公告”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第四百八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道式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项目”(项目编号:WHQS-HW-2017-19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天扬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巴沟村南路35号万泉新新家园12号楼3单元502室

被投诉人1:武汉市强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1号第1、2层第4档

被投诉人2: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8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两年相关业绩证明,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代理机构拒绝向投诉人出售标书,涉嫌通过所谓的“投标人的资格”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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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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