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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财政部门人员的现场监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09-26 11:20: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也谈财政部门人员的现场监标

——兼论87号令第六十六条

《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7期刊发了《财政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一文。文章认为,政府采购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均未规定财政部门人员可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监督。虽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责,但财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监督应属事后监督,而不是现场监督。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其中,“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就包括财政部门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故财政部门人员不得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文章刊发后,有业内人士与笔者交流,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其主要理由为:第一,《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一项内容为政府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依法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87号令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并非禁止财政部门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实施监督,而是尽可能地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客观评审受到非法干预。因此,该条并非禁止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或义务的依据。

财政部门人员能否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在笔者看来,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仔细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各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事后的检查方式实现的,并非直接介入开评标现场的监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八条明确,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这一规定足以说明,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非必须,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决定去,也可以不去。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与此类似。将财政部门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视为理所应当甚至“规定动作”,恰恰表明,以往业内过于关注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希望借助任何可以借助的力量(尤其是财政等被认为有较大话语权的部门的力量)确保程序“不出错”。

87号令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是否意味着,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由“可以”上升为强制意味更浓的“应当”?显然并非如此。删除该条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开评标现场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并强调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也是为了给事后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

再来看87号令第六十六条。该条吸收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部分内容,但未采纳69号文“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这是其与69号文的一个重大区别。近年来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实践表明,采购人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收到了一定效果,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直接干预项目评审。加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主要是对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察,因此,87号令未吸收这一内容。

理解该条,首先应明确,“评标现场组织人员”仅包括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其次,“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是指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包括财政部门监督人员,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现场组织人员之外的同步监督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机构人员,社会监督员等。有观点认为,这一表述过于笼统,且未直接规定财政部门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但若从“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这一排除性规定来分析,应当包括财政部门人员。最后,假设财政部门人员介入评标现场监督,一方面,由于其对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难以在评审现场发现相关当事人的隐性违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的挡箭牌;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在处理相关项目的投诉、举报时也可能面临“自己裁决自己”的尴尬局面。在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向“结果导向”转变的当下,财政部门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而不是对采购活动事前、事中环节的直接介入。

(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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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0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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