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一办公设备家具购置“三标准”
本报讯 记者田冬梅报道 今后,浙江省省级行政单位购买办公设备和家具配备将执行统一的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
为加强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浙江省财政厅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此标准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根据《通知》,标准共涉及到电脑(台式、便携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等13类办公设备以及办公桌椅等满足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类办公设备家具。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购置,则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通知》规定,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等3部分。其中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一是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省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人员按照厅级、处级和处级以下3个级别进行划分。二是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其中,普通办公桌椅处级以下1人1张,价格上限标准分别为1000元、200元,中档办公桌椅处级领导1人1张,价格上限标准分别为1500元、400元,高档办公桌椅厅级领导1人1张,价格上限标准分别为2000元、600元,使用年限标准统一为10年。台式电脑的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台,A4打印机为2500元/台,多功能一体机为45000元/台,传真机为21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6年。
《通知》强调,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也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同时,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此外,对于该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标准时,方可按照该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省财政厅也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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