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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政落地 三方责任更明晰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7-08-10 21:54: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共享单车新政落地  三方责任更明晰

■ 本报记者 昝妍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前,交通运输部曾于5月22日就该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780件。同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做了一些补充和调整。

推进公共自行车与共享单车融合发展

本次《指导意见》中政府鼓励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目前已有城市在做尝试。2010年起,成都引入有桩公共自行车,主要集中于金牛区和高新南区共投放2400余辆车,注册用户超过6万人。7年过去了,两大片区的公共自行车停车点位从220余个缩减至160余个,车辆总数降至1800多辆,注册用户减少至4万多人。与此同时,每个月都有超过200人退卡。由于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对公共自行车接受度不够,成都高新南区则想通过公共自行车与共享单车的融合,实现转型升级,与国内最大的有桩共享单车运营商“永安行”合作。永安行相关负责人孙继胜表示,有桩共享单车与无桩共享单车的互通,可以说是行业升级的发展趋势,是城市出行的完美结合。二者的互通互补,将形成交通共享的网络体系,可以真正解决城市公共自行车的管理痛点,实现正真意义上的全民性。目前,将有桩公共自行车和无桩共享单车的互联互通已在常州进行试点、公测,随后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支持跨企业、跨品牌租赁平台

当前共享单车品牌众多,骑行用户可能需要同时下载多个品牌的APP才能满足用车需求。对于此问题,《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这一要求。

目前市场上除了各自为战的单车企业外,也已经出现了平台性质的公司。移动互联网共享自驾出行平台“宝驾出行”表示,基于目前共享单车混战问题,致力于整合市面上主流共享单车品牌从而推出了旗下“青鸟出行”便捷租赁工具平台,其任务就是最大限度的调用共享单车资源,帮助用户减少使用成本,让用户体验到更加便捷舒适的短途出行服务。具体做法就是在青鸟平台实行多家运营商的互联互通,打造一个云服务的智能平台,让消费者仅下载一个APP就能体验各品牌单车。

安全性方面明确各方责任

近期,媒体接连报道儿童骑共享单车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今年3月份发生了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监护人与单车企业对簿公堂,引发公众对各方责任的探讨。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杨晓波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本次《指导意见》明确了界限,理清了责任。企业应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用车。

杨晓波认为,从本质上来看共享单车目前的运营方式不是标准的共享,确切的可以叫作分时租赁。双方之间的关系则是租赁契约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16岁之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契约主体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其安全管理义务,不容忽视。若未满12岁的儿童擅自开锁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共享单车在此时可视为被盗,共享单车公司将没有责任。未满12岁儿童擅自开锁并使用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当事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因未履行好监护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若12岁以上的骑行者由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及时维护维修车辆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发生,根据过错程度共享单车运营方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保险机制方面,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但杨晓波律师认为,交通安全的保险措施是必须的。他建议共享单车运营方可以从技术上为单车使用者实名认证建立第三者责任险购买意外保险通道,以便出现意外时,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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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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