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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条例拟上升为法律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7-08-10 21:53: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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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条例拟上升为法律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公布《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求意见稿》明确,税率仍为10%,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据了解,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根据现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据了解,这是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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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9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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